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信访秩序的通告
来源: 南通市信访局 发布时间:2007-02-26 13:57 累计次数: 字体:[ ]
 

 

    为保障人民群众信访活动和国家机关信访工作的正常进行,保持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江苏省信访条例》等法规,现就依法维护我市信访秩序通告如下:

    一、信访人依法反映意见、提出建议和要求,有关机关必须认真受理。对信访人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及时答复、妥善处理;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二、信访人反映意见、提出建议和要求,应当采用书信、电话形式提出;确需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到有关机关设立的人民来访接待室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反映。多人反映共同意见、提出建议和要求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需要走访的,应当分别由其监护人、委托人代为反映。反映的问题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期限正在处理的,信访人不应当越级走访。

    三、信访人应当遵守信访秩序,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

    (二)在国家机关门前设置横幅、张贴标语、散发传单、呼喊口号,扰乱公共秩序;

    (三)携带危险品、爆炸品以及管制品器械进入接待场所;

    (四)煽动、胁迫他人参与或者阻止他人退出走访活动;

    (五)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

    (六)故意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

    (七)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八)其他违法行为。

    四、精神病人在发病期间走访的,由其监护人、工作单位或所在地的人民政府负责接回看管、治疗;对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可能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由信访工作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依法采取相应的约束措施。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走访的,由信访工作机构通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五、信访人滞留、强占信访接待和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妨碍机关公务或造成不良影响,经劝说无效的,由其所在地区和单位派人带离,或由信访工作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强制其离开。

    六、信访人违反本通告第三条规定,妨碍信访秩序,情节较轻的,由信访工作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予以教育处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信访人在国家机关门前等公共场所或公共道路上集会、游行、示威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的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并获得许可。未经许可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制止,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公安机关现场负责人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予以驱散,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立即予以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南通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