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08152/2010-0035 分类: 综合政务\信访    意见
发布机构: 南通市信访局 文号: 通信发〔2004〕0074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07-02-26 有效性:
名称: 关于实施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意见
索引号: 014208152/2010-0035
分类: 综合政务\信访    意见
发布机构: 南通市信访局
文号: 通信发〔2004〕0074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07-02-26
有效性:
名称: 关于实施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意见
关于实施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意见
来源: 南通市信访局 发布时间:2007-02-26 13:55 累计次数: 字体:[ ]

    为依法保护群众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两个率先”,根据省信访局、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意见》(苏信[2004]23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的实施意见》(通委发[2004]2号)精神,现就我市实施律师参与信访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律师法》、《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充分发挥律师在建设“平安南通”、“法治南通”中的积极作用,对信访工作中涉法问题提供法律咨询,协助信访部门办理有关涉法事宜,依法保护信访人的正当权益,引导群众依法信访,为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二)坚持依法维护信访人合法权益原则;

    (三)坚持化解纠纷,钝化矛盾,维护稳定原则。

    三、组织管理

    (一)市司法局负责管理、协调、监督、指导律师参与信访工作。

    (二)市信访局负责做好律师接待信访人期间的管理和指导,具体安排律师参与信访接待期间的相关工作。

    (三)市信访局和司法局建立律师参与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一般每半年一次,由两个部门共同召集。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1)分析、研究、部署律师参与信访工作;(2)听取律师参与信访工作情况汇报;(3)对重大疑难涉法信访案件进行讨论,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4)协调处理律师参与信访工作中遇到的其他问题。

    四、职责任务

    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提供法律咨询。为信访人解答相关法律问题,引导信访人依据法律、法规解决有关问题。

    (二)疏导涉法信访。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需要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程序解决的,引导信访人依照法定程序解决。

    (三)提出法律意见。接受市信访局的委托,提出涉法信访个案的法律意见;参与重大疑难案件的法律论证,提出司法建议。

    (四)开展法制宣传。通过法制宣传教育,做好信访人的思想工作,协助市信访局做好息访解纷、化解矛盾工作。

    (五)提供法律援助。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告知信访人到有关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六)参加市领导信访接待日群众来访接待工作,为领导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五、工作方式

    (一)由市信访局在市信访接待中心设立律师接待室,为律师接待信访人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二)接待时间原则上每周安排一天,一般放在星期三;

    (三)律师接待信访人,应先经市信访局接待窗口登记、介绍,再为信访人提供法律咨询;

    (四)律师接待信访人,应认真听取信访人的陈述,全面了解情况,依照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认真解答,化解矛盾,并认真填写《法律咨询登记表》,详细记录信访人的自然情况、信访事由和法律意见;遇重大事项应及时与市信访局沟通意见,不得随意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作出结论性答复;

    (五)对需要进行法律论证或出具法律意见书的重大疑难信访案件,律师应认真对待,个人解答有困难的,应提交律师事务所集体讨论,确保法律咨询意见的准确;

    (六)对需要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信访案件,律师应引导信访人通过法定程序解决或由市信访局采取相应办法进行处理;

    (七)对信访人反映的重大涉法问题或可能引发突发性群体涉法信访案件的,律师应及时向市信访局反映,由市信访局妥善处理;

    (八)对不属于法律咨询范围的信访事项,律师应向信访人说明情况,并作出明确答复,告知信访人到有关部门求诉解决;

    (九)律师在信访接待室接待信访人,只为信访人提供法律咨询,不得接受信访人的委托代理;

    (十)市信访局派员参与律师接待信访人的全过程,负责做好相关材料的整理和归档;市信访局定期将《法律咨询登记表》复印一份交司法局存档。

    六、工作纪律

    (一)律师参与信访工作,必须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作风严谨,清正廉洁,维护法律尊严;

    (二)接待律师一律亮牌,公示姓名和律师事务所名称,接受群众监督;禁用不文明言行,不得挑词架讼、扩大矛盾;

    (三)对所接触到的信访案件和党政机关涉密事项及信访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四)严禁唆使、组织信访人集体上访、越级上访,严禁支持、参与信访人进行妨碍社会秩序的各种活动。

    七、实施时间  本意见从2004年9月1日起实施。

    八、其他要求

    (一)各县(市、区)信访局、司法局要参照《意见》精神,认真组织实施好律师参与信访工作。

    (二)各县(市、区)信访局要积极创造条件,稳步推进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三)各县(市、区)司法局要认真组织律师配合信访部门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同时要严格把关,选派具有丰富执业经验和较高政治、业务素质的律师参与信访工作,并加强监督和考核。

    (四)对参与信访工作的律师可考虑给予适当补贴,由信访局会同司法局提出具体意见,报本级政府财政拨付相关经费。

    (五)各县(市、区)信访局、司法局要对本地区律师参与信访工作情况予以总结,对成绩突出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给予表彰奖励,从而推进律师参与信访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

 

                                                        南通市信访局    

                                 南通市司法局  

                                 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