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08152/2012-0017 | 分类: | 综合政务\信访 其他 | ||
发布机构: | 南通市信访局 | 文号: | 通信访组〔2004〕0004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07-02-26 | 有效性: | ||
名称: | 南通市认定和处理无理上访暂行办法 |
索引号: | 014208152/2012-0017 | ||||
分类: | 综合政务\信访 其他 | ||||
发布机构: | 南通市信访局 | ||||
文号: | 通信访组〔2004〕0004号 | ||||
成文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07-02-26 | ||||
有效性: | |||||
名称: | 南通市认定和处理无理上访暂行办法 |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控制和解决无理上访问题,依法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依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无理上访,是指上访人反映的问题已按法律、法规、政策和事实依据处理终结,但上访人拒不接受处理结果,仍就同一问题重复上访,提出无理要求的。
第三条 认定和处理无理上访,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事实清楚、程序完备、认定准确、处理得当。
第四条 涉法类无理上访由各级司法机关按规定程序认定,报同级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非涉法类无理上访由各级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认定,报上级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非涉法类无理上访按以下程序认定:
(一)排查申报。各级行政机关对本机关依法处理终结、上访人仍继续重复上访的信访事项进行排查,认为需要认定无理上访的,填写《无理上访认定申报表》,连同上访材料和原处理决定报同级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乡镇、街办报县级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听证评议。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要求认定无理上访的信访事项,必须组织听证评议。听证应当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司法机关和有关专家等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不少于9人)参加,对上访人陈述的事实和要求、原信访办理机关的处理决定以及是否属于无理上访进行评议。评议意见作为是否认定无理上访的依据。
(三)审核认定。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听证评议意见进行会审,作出是否认定无理上访决定。决定认定的,书面告知上访人和原信访办理机关;决定不予认定的,退回原信访办理机关重新处理。
第六条 上访人对非涉法类无理上访认定不服的,可以申请上级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复核。原认定的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将认定说明及有关材料报送上级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七条 信访事项被认定为无理上访后,上访人应当自觉停诉息访。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继续做好劝导、教育工作。
第八条 信访事项被认定为无理上访后,上访人继续上访的,信访部门不登记、不受理、不列入统计考核。但上访人反映新问题的,应当作为初信初访及时受理和处理。
第九条 信访事项被认定为无理上访的,市、县(市、区)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可视情适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信访事项被认定为无理上访后,上访人继续无理缠访,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妨碍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正常开展,不听劝阻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