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公安厅:江苏制定出台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办法
来源: 江苏省政府网 发布时间:2021-01-05 15:28 累计次数: 字体:[ ]

11月22日,省长吴政隆签发第141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正式发布《江苏省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江苏经济发展快、开放程度高、社会流动性强,社会治理、公共安全领域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挑战,亟待进一步划小划细治理单元,延伸社会治理触角,完善治理体制架构。2017年8月,省委、省政府决定在全省推进网格化社会治理创新,经过各地各部门的共同努力,江苏创新网格化社会治理机制取得了明显成效,网格化社会治理的“江苏模式”“江苏品牌”初步形成,特别是在疫情防控中,各地充分发挥网格化服务管理优势,运用“大数据+网格化+铁脚板”的工作机制和工作模式,有力应对了考验和挑战。

《办法》结合中央对创新社会治理的新要求、省委省政府对网格化社会治理的新部署和江苏社会治理的新形势,分总则、网格和网格员、网格多元共治、网格联动和信息化、保障措施、法律责任及附则等7个章节44条内容,对城乡网格化社会治理工作进行了全面规范。

《办法》理顺了网格工作的组织管理体系,明确网格化服务管理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原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统筹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具体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应当设立或者明确网格化服务管理部门或者机构与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一体化运行,承担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和社会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挥调度、联动处置、跟踪反馈、监督检查、绩效考评等工作。网格员接受乡镇(街道)网格化机构和村(居)民委员会管理,是社区工作者的组成部分,履行网格服务管理职责。

《办法》明确了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主要事项,并对网格员的可为、不可为作出了清晰的规定。《办法》规定,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包括宣传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依法采集、登记、核实网格内的实有人口、房屋、单位、标准地址等基础数据、动态信息,排查上报网格内社会治安问题情况和公共安全隐患等十二项。网格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为受法律保护。网格员因履行职责,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法律责任。

《办法》规定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实行多元共治模式,要求网格联动部门对负责办理的网格服务管理事项,应当按照规定办结并反馈;对委托网格承担的工作任务,应当对网格员进行业务指导,提供服务支持。要求“三官一律”进网格,规定各级网格化机构为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律师、信访工作人员、人民调解员、法制宣传员等进入网格开展法治宣传、便民服务、排查化解矛盾纠纷提供协助和保障。同时,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志愿服务组织以及村(居)民参与网格服务管理工作。

信息化建设是我省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特色亮点和创新实践。《办法》要求加强网格化服务管理的信息化建设,按照全省统一的数据、功能标准建设网格化社会治理智能应用平台。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网格化平台、网格员等提出网格化服务管理需求。通过网格员提出的服务管理需求,应当录入网格化平台。网格联动部门对网格化机构交办的服务管理需求应当及时办理,并通过网格化平台反馈办理情况。网格服务管理中发现重大矛盾纠纷、问题隐患、群体性事件、突发性事件以及其他重大紧急情况的,网格长、专职网格员应当及时向网格化机构报告,网格化机构应当及时处理,并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办法》还完善了网格化服务管理保障措施,要求市县推动社会治理平安建设、矛盾纠纷调处、信访接待、公共法律服务以及网格化服务管理一体化运行,统筹财政保障机制、统一网格员工作标识、强化业务能力培训,为网格员履职尽责提供坚实保障。

该《办法》的制定出台,为全省网格员沉入基层依法履职明确了身份待遇、解决了后顾之忧,为做好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增添了新力量、注入了新动力,将进一步推动全省社会治理特别是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省创新网格化社会治理机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表示,将把《办法》的贯彻落实作为坚持和完善“大数据+网格化+铁脚板”治理机制的基础支撑和重要保障,进一步发挥我省网格化服务管理优势,着力提高全省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不断擦亮江苏网格化社会治理的“金字招牌”,以“江苏之治”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江苏实践、江苏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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