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信访局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制度
来源: 南通市信访局 发布时间:2018-05-15 13:43 累计次数: 字体:[ ]

第一条 为了深入推行政务公开,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建立廉洁、高效信访,依据《南通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南通市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办法》和《南通市信访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并负责对各处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纳入对各处室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之中。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内容:

(一)主动公开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公开内容符合规定;公开及时,符合时限规定;公开形式多样,效果明显,群众评价满意。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结果评定,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可实行全面考核,也可实行重点考核,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考核处室。考核于每年10月份进行。

第九条 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制定考核方案,经领导小组审定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部署;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前15天向被考核处室发出考核通知;

(三)被考核处室接到考核通知后,按通知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书面材料;

(四)在考核基础上,研究提出初步考核等次,报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意见及结果通知被考核处室。

第十条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处室,给予表彰;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处室,给予通报批评;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处室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取消本年度评选先进等各种综合性荣誉的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处室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按照情节轻重,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直至行政处分。

(一)未将政府信息公开纳入重要工作内容,组织领导不力的;

(二)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敷衍应付,流于形式甚至弄虚作假的;

(三)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消极抵制、借故拖延,责任不落实、承诺不践诺、群众举报投诉处理不及时,致使群众集体上访,严重损害信访机关形象的;

(四)授意、指使或怂恿下属干扰政府信息公开,或设置障碍,抵制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以及对检举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国家秘密、他人隐私、商业秘密的;

(六)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

第十一条 群众评议的方式方法

(一)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向社会各界发放问卷调查表,对机关及人员的工作进行评议。

(二)特约监督员评议。聘请特约监督员,每年召开一至二次座谈会,听取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并接受评议。

(三)投诉举报评议。坚持群众评议工作经常化、长态化,设立群众意见箱,群众也可通过监督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四)群众座谈会评议。组织多层次、多方面的群众代表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评议方法。

第十二条 评议的要求

(一)实施群众评议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群众评议每年组织一至二次,对群众的评议进行统计和分析,及时将群众评议的意见、建议向相关处室反馈,并督促整改。

(三)各有关处室接到反馈意见和建议后,应立即进行整改,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时间,做到能马上改的立即改,不能马上改的要拟定整改措施,并做好整改措施执行的督查工作。

(四)严禁任何处室和个人利用职权对评议中提出意见的群众打击报复,违者按党纪政纪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及时反馈群众评议意见和建议。可视情况需要采取网上公告、寄发函件、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等多种形式进行反馈。

(六)对群众评议工作落实不到位;不按时以及不按要求反馈群众评议意见和建议的,要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