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信访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
来源: 南通市信访局 发布时间:2018-05-15 20:40 累计次数: 字体:[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推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方针政策,规范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市信访局在依法管理公共事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受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申请,向社会公众以及管理、服务对象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政府信息公开应做到“合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分为主动公开的内容和依申请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市信访局负有依法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并无偿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但申请人需要通过打印、复印等方式获取发布的信息,应当支付有关费用。
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依法享有向市信访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六条市信访局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制,处室应按照主动公开的内容和程序公开政府信息,负责答复依申请公开的有关政府信息。处室主要负责人是本处室政府信息公开审核、批准发布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主动公开的内容和程序
第七条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众以及管理、服务对象公开:
(一)机构设置、职责范围、联系方式和投诉举报方式;
(二)由市局负责实施、监督执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措施以及市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三)市局各业务工作中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众服务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
(四)年度工作总结和工作思路、要点;
(五)年度调研课题落实情况;
(六)年度政府信息采购的公开招标、中标以及执行情况;
(七)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的公务员招聘、录用事项以及公开选拔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情况;
(八)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应当主动向社会公众以及管理、服务对象公开的信息。
面向机关内部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二)财务收支情况;
(三)干部人事任免、交流、考核、管理情况;
(四)干部职工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主动公开的内容按类别划分为机构设置、政策法规、规划计划、业务工作等方面,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相应责任处室分工负责。
第九条机构设置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为机构概况、主要职能、机构领导、内设处室、联系方式和投诉举报方式等。公开的主要方式为网上公示等。责任处室为办公室。
第十条政策法规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为国家、省、市、局颁布的有关信访工作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公开的主要方式为网上公示等。责任处室为办公室。
第十一条干部人事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为公务员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公开的主要方式为网上公示等。责任处室为办公室。
第十二条主动公开事项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以市局名义印制的文件材料,在文件起草过程中,相关处室的负责人决定对该文件材料是否上网发布明确签署意见,由分管领导审定,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文字资料和电子文档送办公室。办公室在收到材料5个工作日内在网上予以公开;
(二)处室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各处室负责人审签,并在信息产生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文字资料和电子文档送办公室,办公室自收到材料5个工作日内在网上予以公开。
涉及到市局重要工作的政府信息,责任处室应当报分管领导决定是否主动对外公示。
第三章依申请公开的内容和程序
第十三条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由办公室受理、登记,办公室在收到申请3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责任处室办理。责任处室应当在12个工作日内(不包括征询第三人意见的时间),根据申请信息的下列情况给予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并已向社会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依法向申请人公开;
(三)属于不宜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
(四)超越职责范围或者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责任处室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书面答复意见反馈给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回复申请人。
第十四条市局不予受理以下政府信息的申请:
(一)主动公开信息目录所列的政府信息;
(二)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
(三)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四)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信息;
(五)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与信访工作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政府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公开的,可以申请公开;
第十五条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可能影响第三方权益的,申请人应该提供第三方同意公开的书面意见;未提供意见的,责任处室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征询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在要求的15个工作日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提供。
第十六条申请人提出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按照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包含有下列情形的,所发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的费用;
(二)申请人获得第三方书面同意所需要的费用;
(三)各类耗材、通讯、交通等费用。
第四章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
第十八条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分为网上公示、内部刊物、报刊、电视广播、办公地点问询查阅等。其中,以网上公示方式为主。
第十九条市局政府信息公开的网站为“南通信访”网站。
第二十条需要尽可能广泛周知的重大信访政府信息公告,市局可通过新闻媒体公开信息。
凡经市政府信息法制办公室审查合格的规范性文件,按其规定进行公开。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可前往市局办公室查询、阅读或自行抄录相关政府公开信息。属于市局印发的公文,申请人也可直接在南通信访网站查询。
第二十二条政府信息发生变更、撤销或终止的,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处室须于终结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提交办公室。对终结的政府信息,责任处室负有解释和说明的责任。
南通信访网站上的政府信息终结的,作终结注明,一般不予删除,以方便权利人浏览、查询。
第五章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为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局成立以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和纪检组长任副组长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办公室、来信办理处、来访接待处、查办督办处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制订我市信访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计划;
(三)统筹领导我市信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研究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指导协调全市信访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五)监督检查市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表彰奖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分管领导兼任,日常事务由局办公室负责。
第二十四条市局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机制,采取网上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研讨会等形式,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对存在问题积极整改,不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十五条申请人认为责任单位未按规定办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的,可以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投诉受理机构——局办公室投诉,由局办公室责成有关责任处室按规定办理。
局办公室在收到申请人意见3个工作日内,对发布的政府公开信息进行核查,反映意见属实的,责成责任处室在7个工作日内修正完毕,并将核查和修正结果及时反馈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管理,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受领导小组委托,对市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责任处室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机关处室年度考核内容;
(三)组织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活动;
(四)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的投诉;
(五)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先进的处室和个人,提请领导小组进行表彰;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力的处室和个人,提请领导小组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南通市信访局地址:市世纪大道6号,电话:0513-85099605;传真:85099629,电子信箱:bgs.xfj@nantong.gov.cn。

“南通信访”网站网址:xfj.nantong.gov.cn。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生效前已经产生、对社会公众仍具有普遍意义、目前仍然有效且尚未公开的政府信息,由有关处室进行梳理,按照本细则规定予以公开。
第二十九条县(市)、区信访行政主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条本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