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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方面“2个时间规定”

发布时间: 2007-12-26 14:42:40      字体:[ ]
 1、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

2、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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