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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事项“4个不受理”

发布时间: 2007-12-26 14:38:51      字体:[ ]
1、信访工作机构对信访人应当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

2、信访工作机构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

3、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4、信访人对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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